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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2000-12-03 来源:光明日报 陈进元 我有话说

互联网的产生一方面提高了信息的传播和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又给各种各样的侵权、违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网络侵权案件的不断发生以及由此造成的信息传播中的混乱现象,对相关的法律,即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需要通过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来应付这些新的挑战。目前,行之有效的办法是:通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来集中行使作品的使用授权。

目前还很难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下一个准确的为大家都认可的定义。一般来说,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主要是管理那些著作权人自己难以行使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任务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签订合同,接受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使用权的授权(一般采用信托或部分著作权转让的方式):(2)和作品使用者签定协议,并向其发放使用许可证;(3)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情况;(4)向作品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按照合同规定分配给有关的著作权人;(5)在必要时行使诉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是大量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包括代为管理国外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又有以“一揽子许可”的方式将大量作品的使用权(包括将作品数字化、进行网络传播的权利)同时授予作品的合作者,而很多网站正是这种大量作品的使用者。因此,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座桥梁即可获得国内外成千上万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会触犯法律,真可谓事半功倍。当然,作品的使用不是无偿的,只要网站的策划者、开发者们依法办事,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那里取得作品使用许可证,并按照双方的协议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人是不会找上门来的。不过,对于非营利机构如数字图书馆等,付酬的标准应该适当降低,而这些机构也可以采取一些办法,如有偿发放阅读卡等,以回收成本,做到收支平衡。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因此,很多涉及到著作权使用的管理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解决。笔者认为,为了使我国的网络产业能得到快速的、健康的发展,同时又能保护到著作权人的利益,解决日益增多的侵权、违法事件,在我国制定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或法规已经刻不容缓。具体建议有如下几条:

1、国家通过立法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范围、组织形式等。这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能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著作权人的监督。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所管理的作品类型组建,如分别成立管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了便于管理,某种类型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一般应该是全国性的、唯一的(当然可以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3、考虑到目前的国情,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先由相应的著作权人组织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为半官方的、非营利性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再转而成立民间社团法人形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4、已掌握大量作品的机构,如期刊社,可以通过和作者签订合同将其作品的使用权转让过来(国际惯例即如此)。这样,期刊社则成为某作品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行使有关的权利。进而,期刊社还可以再按行业(或在原有学会、协会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成立权利更为集中的期刊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

5、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的管理应建立在著作权人自愿授权的基础之上。对一定范围内未经授权又急需使用的作品,由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其采取“扩展性集体许可”或“法定许可”的方式处理,但著作权人明确表示不许可的除外。

总之,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将会逐渐凸现出来,它是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平衡各方面权益的一个新的、重要的支撑点,也是网络传播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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